超车是常见的驾驶技巧,但有个别驾驶员无视交通标线、法规,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变道、超车,殊不知,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交通事故。
近日,丁先生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雷甸镇大苑线双年坝路口时,认为前车行驶速度过慢,在对向车道有来车的情况下贸然超车,想要在会车前完成超车,因此行驶车速较快。然而,丁先生因判断失误,未能在会车前及时返回原车道,最终导致四车连环相撞。此次事故共造成四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以及事发路段短暂的交通滞留。经交警责任认定,驾驶人丁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人丁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
“超车要选择在平直宽阔、视线良好、左右均无障碍的路段进行,且确保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完成超车动作。”事故处理民警说,当机动车需要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在前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