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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老百姓打官司便宜了许多
www.dqnews.com.cn 2007-04-11 德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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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网讯 4月2日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刚进入县法院门口,细心的群众就会在宣传窗栏醒目位置看到新的收费标准。与此相对应的是,立案大厅里前来立案的人也比以前明显增多,法官们正在按照新的收费标准为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不少当事人表示,新颁布实施的《办法》大大减轻了诉讼人的经济负担。

  县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4月2日下午3时,县法院当天已受理各类民商案件13件,比平时增加了近两倍;同样的案件数量,县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则降低了2/3。

  国务院《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情形,并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六项规定。法律人士认为,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时常反映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据介绍,《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还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作者: 记者 马秀松 通讯员 沈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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