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网讯 记者近日获悉,洛舍镇三家村村委会特地向县检察院赠送锦旗,感谢检察院“热情服务、主持正义”,对三家村村委会与曹某、顾某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建议提请抗诉成功,为其挽回经济损失16万余元。
一个承包合同 两次提起诉讼
关于这起案子,还得从10年前说起。
1997年2月20日,洛舍镇何家坝村委会(甲方)与曹某和顾某(乙方)签订承包何家坝第三石料厂的合同。合同期限从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约定了承包款付款方式及“如不付清,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矿或收回等措施”等条款。
因经营不善,曹某、顾某先后进行了三次转包。后来因其迟交2001年的承包金,何家坝村村民委员会于2001年7月9日通过公开招标又将石料三厂重新发包。2001年9月,因行政区域变动,何家坝村合并为三家村。
2002年3月21日,曹某、顾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家村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一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然当曹某、顾某申请执行时,合同承包期已满,执行内容已不存在,故县法院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曹某、顾某不服上诉,市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2004年4月,曹某、顾某重新提起诉讼,县法院以“原何家坝村委会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何家坝石料三厂发包给他人属违约”为由,作出一审判决三家村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224321元。这时换成三家村村委会上诉,但市中院作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不服判决 到检察院申诉
三家村村委会始终认为违约的是曹某、顾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二审结果。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来到了县检察院,找到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干警进行申诉。
承办干警热情接待了来访,认真地倾听了三家村村委会对该案的描述。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县检察院受理了该申诉案件。
通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上是曹某、顾某违约支付承包金在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三家村村委会之后将石料厂发包给他人符合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规定。
涉及到本案关键证据——违约补交承包金4000元的汇款单,办案小组分析邮政汇款单是本案的关键,于是及时向县邮政局调取。
在理顺案情、调取证据后,县检察院抓紧结案移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提请抗诉。
检察官参与调解 村委会赠旗感谢
县检察院向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后,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法院发回湖州中法院再审。在法院审理调解过程中,县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积极参与,协助法院作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2007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三家村村委会向曹某、顾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曹某、顾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桩申诉案终于得以圆满结案。“感谢检察官主持正义,为我们村集体挽回了16万多损失啊。”三家村村委会的同志感激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