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特别爱好“吹牛”,但为这一次的“吹牛”,他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某甲的一个朋友某乙,好吃懒做,只是天天梦想发财,没钱用了,就常到某甲处揩油,几杯酒下肚,某甲又开始吹了,这次他吹的是怎样抢劫,他把电视里看来的、书上看来的东西再加上自己的加工,全都“吹”给了某乙,听得某乙跃跃欲试,多次动员某甲一起抢劫,吹牛是吹牛,真做是不会做的,于是某甲拒绝了某乙的邀请。几天后某乙纠集了某丙等人一起去抢劫,后被逮捕并供出了某甲,某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拘。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一个真实案例,这案例告诉我们,要知法懂法,否则有可能“祸从口出”。
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 管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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