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我县一农村男青年,他与本村一女青年已恋爱了两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张某父母按农村习俗给了李某家5万元的彩礼,双方的婚事就算订下来了。谁知订婚后张某与李某经常为琐事争吵,互不相让,双方越闹越僵,最终李某提出要分手并解除婚约,张某也同意了,但表示要李某归还5万元彩礼。李某认为这彩礼是张某家无偿赠与给她的,张某无权要回。张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万元彩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家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基于张某与李某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但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上的根据。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物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将财物返还给赠与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中有关彩礼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5万元彩礼。
律师在此奉劝各位读者朋友,别去强求本不该属于你的东西!
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 盛树明
电话:8062659,1305990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