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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札记

陪审制度的起源



www.dqnews.com.cn 2007-10-31 7:39:18 德清新闻网

 

  现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但它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过来的。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中,除了以宣誓和包括司法决斗在内的神明裁判方式来判断证据外,法兰克王国还发展出了一种新的调查程序: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当事人宣誓的方法,而是由法官主动召集若干知情人,让他们说明事实真相。后来,这种方法又推及到私人身份和租税等问题的解决中。法官审理案件时,要从当事人的邻居中挑选可信任的数人组成“邻人调查团”,再向其成员讯问案件的有关情况。“邻人调查团”即为陪审团的雏形。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将法兰克王国特有的调查制度引入了英国,并在清查全国土地状况的过程中加以运用。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诏令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组成陪审团,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再次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纵火案中,必须由陪审团向法庭提出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陪审团的职能除了提出指控外还包括参与审判,这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公正性难以保障。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诏禁止陪审团参与审判,同时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的审理。至此,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得以分离。因前者为12至23人,后者固定为12人,所以又有大陪审团(行使调查和起诉职能)和小陪审团(行使事实方面的裁判)之分。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能够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独断专行,纠正其不周之处。同时陪审团的裁决更能反映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因而陪审制度是使司法走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陪审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并逐渐向全世界推广。独立后的美国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牢牢确立了陪审制度的独特地位。英国的许多殖民地国也采用了陪审制度,就连司法制度迥异的法国和德国也借鉴了英国的陪审模式。


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屠金富
电话:8064299  13905829033

编辑:沈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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