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办结了一起经济纠纷,虽然不算复杂,但感触颇深,主要是因为仅仅是错打印一个阿拉伯数字,就少了15万元人民币。
德清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于2005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壹年”,从“2005年5月1 日起至2006年1月1日止”,关键在这里,这里本应是“2006年5月1日”,打字的时候错打成了“2006年1月1日”,结果双方履行至2006年2月25日,上海乙公司单方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德清甲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应至2006年5月1日止),上海乙公司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构成违约为由,判令上海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德清甲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上海乙公司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以“壹年”的约定和“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仅8个月)的约定互相有矛盾为由,认为合作期限属约定不明确,故把20万元违约金降为5万元,德清甲公司因此而少得了15万元违约金。
虽然本人和本案当事人都对二审判决不服而正在申诉,但这一事件告诉我们:订立合同时务必仔细再仔细,认真再认真,“一字值千金”并不只是传说中的事情,它离我们并不遥远。
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