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代理了几起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感触颇深。事情原委是2004年12月我县一房产公司开盘推出的营业用房,当时市场销售很是火爆,购房者纷纷预测房价有相当大的升值空间,于是房产公司推销的营业用房在很短的时间内销售一空,但实际情况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好,一起开盘的住宅房升值很快,但营业用房几乎没有涨价,于是原本作为投资而买房的人,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房产公司坚持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拒绝退房。在多次催讨无果情况下,房产公司向纠纷管辖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购房者支付购房款、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用。购房者在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纷纷与房产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剩余房款,但房产公司要求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经济损失,最后购房者在同意房产公司要求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支付剩余房款,房产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诉讼。
由上述事例中,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参与经济活动中,都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违约方就要付出因违约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谈到诚信,也并非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才被人们重视并在法律中运用,诚实信用原本只是作为一种道德存在于民事习惯中,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起初的民事习惯演变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经过了从民法的补充规定到仅调整债权法律关系到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在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不但是人们崇尚的美德,更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主体)立足社会,发展自已的基石,正如古人所言“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因此,崇尚诚信美德也是我们的社会、民族发展的希望,是我们每个人必守的原则。但愿人们在参与民事活动中,坚守诚信原则,让我们的社会多一些和谐。
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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