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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法院一案例入选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5-29 来源: 作者: 记者 徐晟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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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德清法院审理的《李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入选。

  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模板锁紧锁模块装置”“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装置”等技术信息采取服务器存放、设置访问权限、制定并宣贯保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保密措施予以保护,防止被公众所知悉。

  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入职该公司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对知晓了解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该公司的技术信息,先后招揽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并进入其公司工作。从2021年5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根据其在前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涉及技术参数的电子图纸,利用该公司的技术信息为李某某公司绘制运用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技术的泡沫成型机图纸。

  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开会讨论,明知被告人郑某某所绘制的图纸运用了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仍共同决定将该包含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技术信息的图纸用于设备生产,并对外销售。

  经鉴定,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在李某某公司查获的设计图纸、发给零部件加工单位的生产图纸中的技术信息,与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因其技术信息被侵犯,导致该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29.0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已向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20万元。

  权利人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赔偿损失9.07万元。经法院庭前调解,权利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均已缴纳罚金。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判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据了解,本案系湖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民一体操作实践,对提高权利人维权实效、降低维权成本都有积极意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德清法院从必要性和正当性角度出发,充分考量了权利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的成本和效率,对权利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审查后,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在部分被告人前期已履行赔偿的情形下,积极引导权利人与其他被告人调解协商,并达成和解,一体化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既全面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被告人亦因积极履行赔偿获得从轻处罚。

  下一步,德清法院将继续坚持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中的职能作用,继续革新审判理念,优化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能力,为创新驱动高质量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