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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盔”骑行被查 德清交警溯源企业源头管理
时间: 2024-12-16 来源: 作者: 记者 徐晟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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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整治行动时,发现了一个普遍现象,迎面驶来的共享单车,骑手各不相同,但结果却出奇一致:大家都选择了不戴头盔出行。

  一查原因,才发现问题出在了头盔上。原来,这些共享单车随车配备的安全头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脏污和损坏,甚至有很多车上配备的安全头盔已遗失不见。“我知道骑电动车必须戴头盔,也明白不戴头盔不安全,但共享电动车上的头盔要么没有、要么很脏,我不想戴。”骑行者王女士说。

  “骑电动车要戴头盔,这不仅是规定,也是对骑行者的保护,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骑共享电动车的人几乎都不佩戴头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钱爱玉说,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这一安全隐患,交警在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教育后,立即追溯至相关运营企业对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责令改正。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最终,该企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目前,该企业已面向市场投入了一批新的头盔。

  “在不戴头盔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会大大增加颅脑损伤的风险。企业应安排运维人员对随车配置的头盔进行定期维护,遇到丢失或者破损头盔应及时进行更换补充。同时,租车频率较高的驾驶人平时也可以自备一个安全头盔。”民警钱爱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