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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不可取 莫让“渔网”触“法网”
时间: 2024-09-26 来源: 作者: 记者 徐晟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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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禁渔区内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然而,总有心存侥幸的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触碰非法捕捞的“红线”。

  8月中旬的一个凌晨,德清警方与农业渔政执法人员在东苕溪附近进行联合巡查,当行驶至德清大桥至五闸口一带时,突然发现河里有一束灯光在不停地闪烁,隐约可见电瓶、抄网等物件。警方判断,可能有人在东苕溪河段内电鱼,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悄悄往光亮处靠近,现场抓获正在电捕鱼的张某夫妇。船上有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电鱼工具,还有草鱼、黑鱼、鲫鱼等20多公斤的渔获物。

  电捕鱼,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电晕或者电死之后再将其捕捞上来的一种捕鱼的方法,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留在河内的死鱼逐渐腐坏变质后,还会影响河流水质,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有时,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也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

  “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活动,即便是在自家承包的河道或湖泊里,用电鱼方法捕鱼也属于违法行为。而在被明确列为禁渔区、或者在禁渔期内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已经涉嫌犯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旭东介绍,秋冬两季正是电捕鱼的高发季节,公安将会同农业渔政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大联合巡查力度,严打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行为。

  经审讯,张某夫妇对其在属于禁渔区的东苕溪河段内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张某夫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焦点问题,近年来,德清公安实施生态警务,深化联动治理,高压严打犯罪,全力守护德清“碧水、蓝天、净土”,取得显著成效。

  据了解,我县有5处水域已被省农业农村厅列入禁渔区,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禁渔制度。其中包括东苕溪(下渚湖街道康介山至洛舍镇小东山);京杭运河(雷甸镇邵家坝至新市镇蔡界);龙溪(德清大闸至钟管镇下塘村山水渡);幻溇港(新市镇城西村圣堂头至新市镇加元村桥东);余英溪(对河口水库溢洪道进口至乾元镇新盟桥)。其中,龙溪的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京杭运河、东苕溪、幻溇港、余英溪为全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