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是许多市民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但有人为追求速度和续航,对电动自行车私自进行改装,殊不知,这些改装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带队在康乾街道金鳌路环站路(南)路口检查时,查处了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将原厂4个电瓶非法改装成6个电瓶。经当事人蒋某透露,这是此前在门店购买电动自行车时,由商户张某为其加装的。民警依法扣留了蒋某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对蒋某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在了解销售商家信息后,交警找到了涉事门店进行核查,依法对商家张某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相关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部分改装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可以超过40公里,远高于自行车,存在较大速度差,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许多车主为了增大续航里程,提高行驶速度,会违规加装60V,甚至是70V的超标蓄电池,此类蓄电池绝大多数是由残次、废旧电芯拼装而成,缺少必要保护配件,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加装电池,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非法改装方式。“加装车篷后,不仅会遮挡驾驶人的视线,遇大风天气车辆很容易失去平衡,且加装后车身变宽、占用路面,很容易对过往行人造成剐蹭事故。若发生交通事故,车篷很有可能会刺穿驾驶人的心脏或颈部,危及生命。”
法条链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