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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揪出了条“大蛀虫” 德清警方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时间: 2021-09-16 来源: 作者: 记者 徐晟昱 通讯员 蔡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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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职务侵占案在经济类案件中的占比不断增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仅严重危害了企业的利益,也降低了企业在用人择人上的信心。近日,德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今年8月,德清经济开发区一家公司向德清县公安局报警,称发现公司仓库内的物品被员工用物流运走偷卖,价值高达数万元。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阜溪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开展联合调查。

  当晚,办案民警即在该公司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吴某交代了自己于案发当天利用职务便利,将仓库内的货物偷运出去卖钱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对案件进行深挖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并不是第一次作案,早在2019年,他就以“蚂蚁搬家式”的方式开始侵吞倒卖公司货物,已经持续了整整三年。

  据吴某交代,他因网络赌博成瘾且越陷越深,欠下的钱还不上,就打起了公司仓库内货物的主意。2019年偷卖了几次之后,见公司没人发现,胆子越发大了起来。直至此次案发,吴某已侵吞公司上百万元的货物。而公司负责人也万万没有想到,这名平日工作认真负责的老员工,竟干出了这种勾当。

  目前,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办理和追赃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仓库自成天地,容易形成信息“孤岛”。仓库管理人员每天经手大量有价之物,容易被诱惑,因此企业应当对仓库进行重点管控。管理再规范再严格的企业,仍会存在漏洞,这需要企业对各级管理流程、产供销流程、人财物各环节进行一遍又一遍地梳理,一方面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并堵塞漏洞。

  ↘法条链接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