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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新车推迟到货 违约金该不该赔付
时间: 2020-03-26 来源: 作者: | 记者 俞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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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民陆先生交了2万元定金,在湖州之星奔驰4S店订购了一辆车。合同明确标注2月25日之前提车,然而,眼见着三月下旬了,他还是没能提上车。销售在未与他确认的情况下,已将订购的车卖给了别人。陆先生表示不能理解,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

  近日,记者跟随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陈强强,找到了湖州之星奔驰4S店售后经理施先生。施经理表示,合同属实,但汽车因为疫情延迟到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并不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那样,每延迟一天赔付200元违约金。

  在施经理的手机里,记者看到在他和陆先生沟通的过程中,也给出了解决方案:订购的车于3月2日到店,相比合同延迟5天,所以愿意赔付1000元外加四次保养。而陆先生表示,3月11日才通知他提车,比合同上的日期推迟15天,必须要赔付3000元或者退车。

  沟通无果,4S店表示愿意退还陆先生2万元并终止合同,当时,陆先生表示需要咨询律师后再确认。

  针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记者询问了苏杭律师事务所的茹秋坤律师,茹律师表示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而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作为4S店来说,如果交涉的时间刚好约定在疫情期间,可以主张使用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进行延期交车。“不可抗力”并非一定要在合同上约定,它是一个法定的事由,即使在合同上没有写明,依然可以免除一方或者双方的责任。

  施经理表示,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符合赔付标准,随后在与陆先生电话沟通中,陆先生也表示同意退车,所以才终止合同、释放车辆,允许其他客户来订购。可能在电话中沟通不畅,引起了陆先生的误会。

  最后,施经理拨通了陆先生的电话,口头表示歉意,陆先生也接受了道歉。接下来,等陆先生提供退款账号后,4S店将及时退回2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