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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 七人合议审理
时间: 2018-11-16 来源: 作者: | 记者 俞晓勤 通讯员 王昆明 周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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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上午,德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德清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同时对德清检察院以张某某损害环境为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由德清法院院长何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庭长、环资庭副庭长两名员额法官,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这是湖州地区首例由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同时也是德清法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以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后,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德清检察院检察长吴志新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检“两长”再次同庭履职,进一步实现了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此案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面对公诉人及审判员提问,张某某如实讲述了自己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在本县阜溪街道曲园北路1232号厂房内,私自设立加工作坊,加工中岛架、展柜的不锈钢,使用化学试剂进行清洗,后将未经处理的重金属废水经沉淀后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的事实经过。

  据悉,在此期间,张某某的加工作坊共排放污水约为600公斤。经德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排污口废水重金属铜含量为24.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限值(0.5mg/L)48.2倍。

  经庭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在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治措施情况下,排放含重金属铜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而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排放污水,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德清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后,履行了公告程序,在公告期满适格主体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后,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主动预交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事实,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44546元,支付评估费用7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

  “3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是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主要针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等。县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昆明介绍,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有利于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而此次案件的公开庭审,除了采用七人合议庭审新模式之外,还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县环保局、相关企业等代表6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希望通过“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