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跳槽,还能拿到年终奖吗?”近日,在禹越工作的新居民沈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889090咨询:年初选择一家福利好的公司就职,如今工作了7个月要回老家,准备离职时却被公司告知不参加年终考核,这让沈先生慌了神。针对沈先生提出问题,记者咨询了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
在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年终奖发放往往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导火索”。法院民庭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因年终奖等各类奖金发放引发的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就在三天前,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年终奖引发的劳动争议案,那让我们不妨以案说法,回答读者的提问。
市民小刘于2016年1月1日进入我县A公司工作,公司于同年1月起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工资打入刘某工资卡。2016年9月,刘某辞职离开公司。刘某认为工资应该有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发工资,一部分为年终奖,公司发放了每月工资,但未发放1~9月年终奖。他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年终奖。
然而,劳动仲裁院裁决驳回了小刘的仲裁请求,小刘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补发2016年1月至9月的年终奖部分工资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A公司对年度工作中业绩较好的人员给予年终奖励,以保证员工的忠诚度并在新的年度获得更高的绩效,并制订了《年终绩效奖管理制度》。其中规定,年终绩效奖分配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离职的员工不享有年终绩效奖。
该制度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刘某于2016年1月2日在公司电脑中查看过该管理制度。法院认为, A公司关于年终奖的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非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刘某于年终奖分配前离职,不符合分配年终奖的条件,故对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负责此案的审判法官提醒,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基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及业绩等综合因素,自主发放具有奖励性质的货币,而非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必然结果。除了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薪酬确认单等文件中单独约定的工资性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年终奖等各类奖金是否发放、发放的条件及发放标准。但在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本版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应尽可能将有关薪酬标准、奖金发放等事项的口头约定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应注意留存年终奖发放的相关证据。
而对公司而言,各类奖金的设置与发放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奖金发放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