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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陷阱多 买房买车看仔细
www.dqnews.com.cn 2017-09-21 德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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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也好,买车也罢,相信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销售员拿着一大本厚厚的,写得密密麻麻文案的合同递到你手里,指着页尾一处空格,轻描淡写说上一句:“在这里签个字就行了。”

  如果你想仔细翻看,他们就会说:“其实看不看都一样,所有购买人签的合同都一样。”

  买房遭遇“霸王条款”

  近日,市民汪先生就在买房发生纠纷后向房产公司索赔却遭拒绝,原因是当初在合同中有一条写到,“赔偿请求应仅限于守约方所遭受之直接损失,不应包括任何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这时的汪先生十分后悔,自己当初被“忽悠”,没有好好看看这份合同直接签了字。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工作人员柯林海告诉记者,这份所有人都一样的合同就叫“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而这个房产公司的行为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排除消费者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柯林海说,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管管理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主动到监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也就是经过审查,并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布。其中包括房屋买卖租赁、物业管理、住宅装饰、旅游、供用电水热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等9大类。

  数据显示,从2011年以来,前来办理合同备案的数量为436份。今年上半年,全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27份、消费类《借款合同》1份、《居间合同》9份、《物业合同》8份、《供用电合同》1份。因为对格式合同的备案工作目前并不强制,因此这些年来,主动前来备案的单位和经营户并不算多。

  监管从哪开始?

  汪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不久前,市民刘小姐在使用健身卡时被告知“会员卡不得转让、不退卡、不得借与他人、在储物柜等地的财产损失概不负责……”当她对这些“不平等条约”产生质疑时,健身中心告诉她,“我们有最终解释权”,这让刘小姐感觉吃了“哑巴亏”。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句话一定不陌生。在各种会员卡、优惠券、促销打折信息的最后一条总能发现它“埋伏”在诸多条款的最后。

  在发生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

  那么,“最终解释权”如此受商家青睐,它究竟是否名正言顺呢?事实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既然国家已明确“最终解释权”不合法,商家为何还明目张胆使用,甚至让其泛滥成灾?

  业内人士指出,信息不对称是“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从利己的角度出发,本身就不公平。同时,由于合同条款名目繁多,消费者很少要求商家一一解释说明,因此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那么,面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柯林海建议,在产生纠纷时,消费者首先应该和商家主动沟通,“有的商家是由于缺少经验和法律意识导致的,不属于欺诈”。在沟通无果、且明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可拨打12315投诉,如果商家了解情况仍不改正,则涉嫌欺诈,将严肃处理。

  此外,面对泛滥的“最终解释权”,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应加大对于商家法律意识的普及。“另一方面,也应加大此类违法成本。一旦有了明确的强制性惩处措施,就会增加商家的违法成本,有利于规范其行为。”

作者: | 记者 王珏 通讯员 李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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