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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一线劳动者送清凉 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
www.dqnews.com.cn 2017-07-21 德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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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7月2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冰 通讯员 童伟宏)7月20日下午,杭州西湖区文体中心项目工地,来自河南周口的建筑工人小高收到人力社保部门送来的毛巾、香皂、风油精等防暑降温物品。当天,省、杭州市两级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来到杭州多地施工现场,慰问一线劳动者,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措施。  

  根据浙江省安监局、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单位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江全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正在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清凉送关爱”慰问活动,并在慰问过程中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安全、健康和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目前,浙江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正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检查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具体情况。据了解,专项检查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期间,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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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浙江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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