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电视机购买产生的纠纷事件,商家以样机抵新机,经法院调解协商,最终原告陈先生不但换得了新的电视机,也拿到了相应赔偿款。
从承办法院办公室走出来,陈先生一脸喜悦。说起这三个月来的维权之路,陈先生表示,这也是给自己和身边的亲友上了一堂作为消费者的法治课。
陈先生表示,今年3月25日,为了给新装修好的家添置三台电视机,自己特意到某电器商店选购,经过精挑细选,左右对比,最终选择了三款不同规格型号的液晶电视机,总价9697元,并当即付清了货款,而商店也随即开具了发票和销货凭证。
第二天,陈先生电话通知该电器商店可以在28日送货,该电器商店也同意于28日上午送货上门,下午安装测试。谁料,该电器商店随后又电话通知陈先生,告知其中一台价格为5999元的机型已无货。
“这个前两天销售员还说有货,送货时怎么说没货了呢?”后陈先生又亲自到店内询问销售员相关情况,销售员回复说确认有货让其回家等货。陈先生便回家静等他的新电视机。
当天下午该电器商店将“新机”送至陈先生家中,但打开包装仔细一看,陈先生发现了异样。
外包箱的码钉和封口不是原装,有明显拆封痕迹,陈先生当即怀疑该机不是原装机而是样机。后公司办事处业务员和售后服务工程师进行了检测,确认该“新机”系非原包疑样机,并出具了一份上门服务工作单。
最终,商店销售员承认了给陈先生送样机的事实。但是,该电器商店坚称是误送而非欺诈,因此陈先生与其多次协商未果,于2017年4月11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该商店退还问题机货款59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7997元。
承办该案后,法院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商家认为自己是误送而陈先生认为商家是欺诈,便在征求过双方意见的前提下在庭前组织了一次调解。
经调解,虽然双方在误送还是欺诈方面仍有争议,但经过多次调解,释法明理,该电器商店最终同意于6月15日前将案涉的电视机样机更换新机并予以安装,并一次性补偿陈先生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9500元,陈先生对该调解方案表示满意,且最终顺利拿到了9500元款项。而该电器商店“不小心”将样机当新机,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