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浙村换发〔2017〕3号)精神,严格资格条件,具体要坚持“四过硬”“五不能”“七不宜”,相关行为的年限界定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
“四过硬”
①政治素质过硬,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②治理能力过硬,有带富能力和管理办法,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推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剿灭劣V类水”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③服务本领过硬,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居)民服务;④品行作风过硬,有公道之心和群众口碑,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五不能”
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②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③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④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形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和社区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七不宜”
指各镇(街道)在上述“五种情形人员”不能当选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研究提出N种不宜当选的情形,但要防止层层加码、简单操作。特别是要把有“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②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④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⑤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⑥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⑦干扰阻碍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特别是在“三改一拆” “五水共治”、剿灭劣V类水等工作中有抵触甚至阻挠的”等作为不宜当选的条件,进一步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出现上述不宜当选情形人员当选的,原则上应劝其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