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市民郭先生向本报记者报料:好友通过物流公司从江苏寄来的6瓶红酒,收到时竟然只剩下3瓶完整的,另外3瓶只剩下了碎瓶头,仔细翻看包裹,也不见玻璃渣,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通过快递单上的客服电话,郭先生与快递公司取得了联系,但得到的答复竟然是郭先生包裹中的3瓶红酒已碎,而快递公司保丢不保损。
“难道三个碎瓶头就代表物品到达了吗?”面对快递公司的回复,投诉无门的郭先生只好向本报发来救助。
说起这些酒,除了本身200多元一瓶的价值,最主要是来自老朋友的一份情义,郭先生表示,这些酒是江苏无锡的朋友小李从国外旅游时带回来的。2月22日下午4点,小李还打来电话,确认了郭先生单位的地址,并告知了快递单号。等待了两天,郭先生终于在2月24日下午接到了快递员的电话。
因为临时接到工作任务,郭先生让自己的同事小孙代领了这份快递包裹。没有签字,外包装也完好,于是小孙领到包裹后便放到了郭先生的桌上。但当郭先生把包裹带回家中一查看,就发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当天晚上,郭先生便通过客服电话联系了物流公司。
2月25日上午8点半,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了郭先生家中,对其包裹中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对于这一点,郭先生原本还在感叹着物流公司的服务态度好,但是这位工作人员走了没多久,快递公司打来了电话回复。在电话中,一位自称德邦物流德清站收件处工作人员的男子表示,郭先生的物品本身就是易碎物品,而且德邦物流公司是保丢不保损的,郭先生收到时确实6瓶都在了。对于3个瓶头,工作人员解释说,该物品是在中转站过程中被打碎,当时工作人员对玻璃渣进行了及时清理,最后留下了三个瓶头。
“装在一起的红酒,照道理打碎了会让其他几瓶都沾上红酒渍,但是从三瓶完好的红酒瓶身上,看到沾到红酒渍的痕迹不是非常明显。”郭先生说道,所以对于“三瓶红酒到底是不是真的打碎了?能不能赔偿?”都成了郭先生心中的疑问。
记者就此咨询了苕溪律师事务所的王萍律师。王律师表示,物流公司既然收取了郭先生的好友小李寄出的包裹和快递费用,并实际进行了快递运输,那么其和小李之间就已经建立了快递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将委托物品安全、妥善地递送到位。现快递物品出现无故缺失和破损,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损毁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如双方未对赔偿事项进行保价等约定的,应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本案中,郭先生可以告知其好友小李向快递公司提起索赔。而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打破了收件人的物品,快递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酒类作为违禁品,快递公司提出的酒类是不能邮寄的违禁品,不予赔偿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其提出的“保丢不保损”赔偿惯例更是涉嫌不合理霸王条款,于法无据。因此,郭先生的好友也就是寄件人小李在能够证实快递物品发生损失以及损失价值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要求快递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