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讯 (记者邹倜然)仅因户籍的差异,同为人命却赔偿差异有别,这样的判例总会在社会上引起争议。6月7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局面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被彻底打破——德清县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从而使“同命同价”这一基本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贯彻。
长期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被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据浙江省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此前,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往往以此作为依据,使两者之间获赔金额相差悬殊。
而根据《德清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德清县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城市户口或农村户口,一律为‘家庭户’。交通事故赔偿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样法院的裁判尺度就得到了统一。”德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连荣说,这意味着,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差在德清全县不复存在。
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则案例:家住德清新市镇的倪某骑着三轮车与一货运公司的拖拉机相撞,经鉴定,倪某伤情经鉴定构成9级。在裁判此案件时,受理法官表示,倪大爷是德清户籍,该县户籍制度改革后统称家庭户,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据此,本是农村户籍的倪大爷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撞人者赔偿倪大爷49957.8元。据悉,目前该县已有多起案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判定。
对此,相关人士评价称,推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同命同价”虽然是个起点,但却使得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局面,使公民基本权利落在实处,并将从户籍制度改革上让“蝴蝶之翼”扇动“人的城镇化”落到实处。
(原标题:浙江德清:交通事故赔偿城乡一律同命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