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德清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性认识
对河口水库是全县人民唯一的不可替代的饮用水源。饮用水源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德清新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深刻分析对河口水库水源地存在的生态系统退化、水源水质不够稳定、水源保护机制不够健全等突出问题。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出发,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全民保护饮用水源的法治意识。动员和引导全县人民积极履行保护饮用水源义务,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保护饮用水源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措施,认真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界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抓紧编制对河口水库饮用水源控制性保护规划,尽快出台《德清县对河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植树造林、林地改造,禁止乱砍滥伐,增强饮用水源自净能力。保护区内严禁排放各类污水,严禁倾倒、堆放各类垃圾和废弃物,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含磷农药,严禁乱搭乱建等各种违法建设行为,严禁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加强检测监控,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快第二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有效防范饮用水源安全风险。
三、严格执法,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达标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饮用水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林木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保护设施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和举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因监控不严、防治不力、执法不到位,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健全饮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饮用水源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督查、问题排查、执法检查、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协调等制度。建立对河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长效投入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对河口水库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污染企业退出、居民饮用水保障、生态补偿等政策机制。健全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确保对河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切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