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民间设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德清县民间设奖协会。
第二条 性质:由民间设奖者个人自愿出资、联合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正确引导,使活动开展有序,确保评奖公正,树立民间热心设奖者的高尚风范,成为广大民众可敬、可信、可学的典范,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培育爱心,倡导文明。
第四条 德清县民间设奖协会在县民间设奖指导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地址:德清县武康镇振兴社区同心路1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对每位会员建立档案,对受奖者进行登记;
(二)指导规范设奖名称;
(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热心出资设立精神文明类奖项;
(四)利用媒体加强宣传,弘扬自愿设奖者高尚精神品德,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五)指导监督各类民间设奖的评奖、颁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德清县民间设奖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德清县民间公益事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修改协会章程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超过两届(6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人。如因特殊原因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报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做好协会文书档案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发起人出资;
(二)协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单位资助或个人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德清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拟定后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间设奖协会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