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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县法院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昨天,江苏无锡的原告有感于法官的勤恳负责,给案件承办人寄来一面锦旗,上书“和谐社会好法院、秉公执法好法官”10个大字。
原告塍某系个体工商户,是无锡市某厂业主。2008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德清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多功能涂层机1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上述设备。之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了部分配套机器和配件。2009年7月24日,原告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然而,2009年7月25日,被告却通过快递将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退还原因》一起邮寄退还给原告。原告催讨无着,于2009年9月29日向德清法院起诉。由于被告是德清法院所在辖区的企业,原告塍某从起诉之日起,就十分担心法院会囿于地方保护主义,将“天平”倾向被告一方。
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被告以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是表示将另案起诉。
本着“和谐司法”的办案理念,案件承办人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希望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然而,由于双方存在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不久前,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滕某余款742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901元。
拿到这一判决,塍某那原本就毫无根据的担忧消失得无影无踪。有感于县法院的秉公执法,他特地寄来了表示感谢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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