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否设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金额为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立个人医疗帐户。参保居民个人医疗帐户按每人每年划入50元用于门诊治疗,包干使用。以后随着缴费水平的提高再逐步调整。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十二、参保居民住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参保居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批准转外地上一级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设定为1000元,若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并达到起付标准的,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若因同一病种在15天(含15天)内再次住院的,不再另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负。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超过120天的,每12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结报3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结报40%;1万元以上结报60%。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第一年为3万元,连续缴费第二年为3.5万元,连续缴费三年及以上为4万元。
十三、哪些"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以申请门诊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 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精神病、血友病、肝硬化、慢性肠病、慢性心衰、慢性肾病、慢性肝病、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脑血管病等病种和并发症的,以及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重症瘫痪等重大疾病和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的,其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在1500元(不含当年个人帐户支出)以上部分,可申请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3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元。
十四、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为了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解除大病患者的后顾之忧,我县实行特殊病救助:特殊病患者已报销到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60%救助。特殊病是指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重症瘫痪等6种病种和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等两种特殊治疗。
十五、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药费报销手续?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时,须持本人的IC卡和《德清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本》。发生的医药费用,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居民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进行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县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2、转院居民在外地住院治疗终结后,凭介绍信回执单、转院证、医药费原始发票、就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IC卡、身份证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异地居住居民在当地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终结后,凭医药费原始发票、就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IC卡、身份证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3、符合申请门诊医疗补助和特殊病救助条件的参保居民,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到县社保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填写门诊医疗补助申请表和特殊病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上一年度的医药费原始发票、病历(明确病史、症状、体征)、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社保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30日之前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按规定进行补助,一个年度申报补助一次。
德清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