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渔业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县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对于外荡水域,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政(1985)39号)要求,我县于1986年完成了全县的定权发证工作。本次发放养殖证在原使用权属保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起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障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作机制;依法管理养殖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劳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作为案件受理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四)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在使用渔业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环境,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德清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种。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绿证发放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
(三)发证的范围:国有外荡、鱼塘养殖水域,村、组集体所有的鱼塘,国有及集体所有的水库以及其它临时养殖区的水域。
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村民小组所有的鱼塘,养殖证由该村民小组所在的村代为统一申领和管理。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所有养殖承包户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都应登记在养殖证上。
(四)养殖证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养殖方式确定:池塘最长不超过30年,外荡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养殖区不超过2年。
(五)养殖证的发放程序:
1、申请。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向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水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2、审核。县农业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和村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县农业局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规定,准备报批发证的,须在申请的水域所在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有争议的暂缓发证。
4、批准。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县农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登记造册,对颁证水域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养殖证制度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1986年外荡水域定权发证后,由于部分具有使用权的单位无力开发,后经政府协调,多方合作开发的养殖水域,应维护养殖经营现状,但养殖证发放给持原使用权证单位。
(二)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渔业水域;已取得水域使用权证,但目前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渔业水域。
(三)西部山塘水库有养殖、调蓄、行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多种功能,在不影响其它功能发挥的情况下,发给临时养殖证。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主功能。
(四)养殖证实行验审、核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验审、核准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五)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从事养殖生产活动。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荒芜满一年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
(六)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县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五、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为此,县政府成立养殖证发放领导小组并建立具体办事机构,渔业重点乡镇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其它乡镇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启用《德清县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德清县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核准章》。
(二)制定方案。县农业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养殖证发放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发证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宣传发动。由县农业局负责,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密切配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人员培训。县农业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发证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工作质量。
(五)调查模底。县农业局牵头组织人员,对全县水域使用、养殖生产及渔村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表,对水域作图标志,建立档案材料。
(六)执法检查。县农业局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OO四年九月一日